8.4 共建共享


8.4.1 多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时,应考虑各制式系统天线电磁干扰的影响。
8.4.2 基站站址占地面积应在节约用地的基础上,根据各方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发展需要确定。
8.4.3 基站电力和传输资源应合理配置,满足共建共享各方的需求。
8.4.4 基站共建共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通信局站共建共享技术规范》GB/T51125、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》YD5191、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1部分:钢塔架》YD/T2164.1、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2部分:基站设施》YD/T2164.2、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3部分:传输线路》YD/T2164.3、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4部分:室内分布系统》YD/T2164.4及《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》YD5003的有关规定,同时不应影响现有网络设施安全和稳定运行。
8.4.5 基站机房共建共享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、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50011、《通信局(站)机房环境条件要求与检测方法》YD/T1821、《通信局(站)节能设计规范》YD/T5184的有关规定。
8.4.6 基站电源系统共建共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》GB51194的有关规定。
8.4.7 共建共享基站的维护应明确维护责任单位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技术要求第2部分:基站设施》YD/T2164.2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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